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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兰亭会六周年特集孙运梁客观归责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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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兰亭会六周年推送之四。年1月3日,推送了第一条消息。司法兰亭会:倡导对法律人的人文关怀,促进法律人的新知新方法。

电子数据,人工智能,量子计算,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侦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权利;法医、物证、生化、DNA等鉴定科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侦查学等对刑事程序的分析;公检法内部管理;证据法、程序法新进展;复杂新型案件、宪法案件。

(感谢山西省法律援助研究院高卫庭院长题字)孙运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大刑法博士,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学者。感谢孙教授授权“司法兰亭会”再次推送。海淀法院刑事判决书()京刑初号是我国显性运用客观归责理论的判例。从判决书可以看出,客观归责论为法官分析案件提供了理论工具,其判断规则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层次性,能够满足法官梳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需要。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判决书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没有运用事实判断与规范评价二元界分的方法,而是将事实因果关系与结果归责的价值判断糅合在一起,缺少规范评价的环节,由事实判断直接导出结论,没有体现刑法理论的价值,刑法理论正是要为规范评价的环节供给规则、提供工具,以最大限度保证案件定性准确。如果觉得发轫于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尚属陌生,不好接受,我们也可以运用经过改良的客观归责论,即危险的现实化理论。这个理论虽然没有使用“客观归责”这个名字,但有其实质内容,即要考察是否存在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以及危险是否实现。我们不必纠结于使用什么样的名称,即使不使用客观归责的标签,只要运用了客观归责论的下位判断规则,就是坚持了事实因果关系判断与结果归责判断的界分,就是体现了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思维方法,从而展现了教义学规则的精密性、实用性。关键词:客观归责司法运用规范评价危险的现实化一、引言北京市海淀法院刑事判决书()京刑初号被称之为“一份依照客观归责理论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这是因为本案判决书运用了客观归责理论的思维和术语去分析结果的归责和客观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使用了诸如事实因果关系、结果归责、制造法所不容许的危险、降低危险、增加危险、行为与结果的常态关联、第三方因素、被害人自我答责等用语,这些用语正是发源于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中的一些关键术语,可以说该判决书是深受客观归责理论影响所写作的一份法律文书。从判决书可以看出,客观归责论为法官分析案件提供了理论工具,客观归责论的判断规则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层次性,能够满足法官梳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需要。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判决书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没有运用事实判断与规范评价二元界分的方法,而是将事实因果关系与结果归责的价值判断糅合在一起,例如出现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案件,判决书一般指出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条件性因果关系,由此直接推论出死亡结果要归责于被告人。这便缺少了规范评价的环节,由事实判断直接导出结论,没有体现刑法理论的价值,刑法理论正是要为规范评价的环节供给规则、提供工具,以最大限度保证案件定性准确,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是判例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意义。理论与实务理应形成良性互动。客观归责理论虽然发源于德国,但是它是既具有逻辑性又存在实用性的教义学理论,不但我国刑法学者应当努力学习、引入,而且司法实务上也完全可以大胆采用。本案正是认真有效运用客观归责理论的判例,值得类似案件的裁判者研究和借鉴。本文在对该案尤其是裁判理由进行理论上分析的基础上,试图建立可以复制的理论模型,遇到类似案件事实的时候,可以运用该理论模型予以涵摄,从而有利于刑法规范上的分析和定性。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了解、学习、借鉴国外的法学理论是必要的。就刑法理论来说,毋庸讳言,德国、日本的理论对我国的影响是巨大的,从概念、体系到理念,德日的学说开拓了我国学者的视野,促进了我国的刑法知识生产。同时,也为司法者处理案件提供了可以选择的工具。正如在医疗领域,德日已经制造了设计缜密、操作稳定、检测准确的医疗设备,我们完全可以采购来使用,没有必要再去费劲研发。当然,我们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改造、改善,以使其适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就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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