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痴风是怎么得的 http://m.39.net/pf/a_6559327.html一、标签要求的主要内容
1.化妆品名称要求.
2.产品命名依据要求.
3.送审样品要求.
4.产品包装要求.
5.进口产品原包装要求.
6.标签警示用语的要求.
(一)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要求
v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3.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v化状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v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3.医学名人的姓名;
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合等;
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产品名称的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音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1.绝对化词意。
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校、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2.虚假性词意。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3.夸大性词意。
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4.医疗术语。
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辰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5.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6.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解码、数码、只能、红外线等。
8.庸俗性词意。
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9.封建迷信词意。
如*、妖精、卦、邪、*;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10.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11.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
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产品名称中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
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1.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2.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二)化妆品命名依据
1.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2.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3.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4.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三)送审样品的要求
1.产品包装应完整,进口产品应为未启封的市售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书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予以说明。
进口样品外包装上应加贴标有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标注不得遮盖。
国产产品的抽样和封样、进口产品的封样应按化妆品行*许可有关要求执行。
2.送审样品的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内容应与申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相符,如送检样品的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四)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1.产品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1)产品中文名称。
(2)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净含量
(4)生产企业名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