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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内衣藏神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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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名在南京就读的大学生,有一天突然发现自己的母亲林女士发了条朋友圈动态——“只有观世界,才有世界观”,定位和配图内容显示其在某品牌塑身内衣的外地培训会场。李某觉得疑惑,自己的母亲林女士并不识字,因此平日里不会发朋友圈,更不会单独离开莆田前往外地。在李某的多番追问下,林女士才告诉儿子事情原委。

原来林女士一直有痛经的困扰,不久前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城厢区一家名为“品质生活服务中心”的美容店内,销售人员宣称她们所销售的中脉美体内衣里含有能量石和远红外线,不仅可以修身塑形,还能治疗女性痛经、月经不调、小叶增生等子宫和乳腺等方面的疾病。一套内衣的价钱是元,为能巩固疗效则须购买一系列的多套内衣。如果交纳4万元,不仅能按最优惠的价格买到该系列内衣,而且还将赠送其一套价值8千元的化妆品,并成为中脉的加盟商。故林女士交纳了4万元,商家嘱咐林女士不要将此事告诉家里人,此后多次带着林女士前往福州、厦门参加公司培训会。

在儿子的一番劝导下,林女士终于意识到自己被商家诱导了。随后,李某和林女士同“品质生活服务中心”商家协商,要求退还钱款,但商家在退还余元后便拒绝进一步沟通。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李某找到城厢区消委会霞林分会寻求帮助。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消委会受理后,立即就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林女士称,自己平日里省吃俭用,因为没啥文化,所以在商家关于内衣里含有能量石和远红外线,不仅可以修身塑形,还能治疗女性痛经、月经不调、小叶增生等子宫和乳腺等方面的疾病等“洗脑式”的虚假宣传攻势下,没有经受住诱惑,花4万元买了商家宣称所谓的“高科技”产品,现后悔不已。经调查,林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委会对商家进行了约谈,向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要求经营者正确认识问题,规范经营管理。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商家在前期退还余元的基础上,按照进货价格在扣除林女士已穿着的一套内衣及已开封使用的部分化妆品费用后,再退还林女士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销售产品的真实信息,以便于消费者对产品的成分和特性有充分的了解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购买与否的决定。

本案中,经营者在商业宣传中,对所售内衣的功能作超出使用范围的夸大宣传,且缺乏医学证明和相关依据,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具有误导消费者消费的嫌疑,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促成购买意愿,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特别提示

为了诱导消费者消费,抬高售价,商家给产品贴上了各种“高科技”标签,利用概念炒作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存在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福建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当前市场上存在大量被捆绑炒作的“高科技”服饰商品名不副实,相应广告中的神奇功效也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面对层出不穷的“高科技”产品要保持理性,不要轻信市场上这些炒作的概念。

来源: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编辑:洪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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